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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认为,上诉人云南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、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上诉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。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6元,减半收取8608元,由上诉人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