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EARN MORE
CLASSIC CASE
典型案例
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案例——支**、惠水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
发布日期:2023-11-03 访问量:88
文书正文
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
文书类型裁定书
案       号(2021)黔行赔终34号
一审案件事实

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:因都匀至香格里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,惠水县政府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了《关于都匀至香格里拉高速公路(惠水段)项目征收公告》,决定对都匀至香格里拉高速公路(惠水段)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予以征收,支**位于惠水县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。惠水县政府认为支**有部分房屋即案涉房屋系抢建,故对支**合法部分房屋给予了补偿,未对案涉抢建房屋给予补偿,并于2019年4月4日拆除了案涉房屋,支**认为惠水县政府拆除行为违法,诉至一审法院,请求:惠水县政府按《都匀至香格里拉高速公路都匀至安顺(黔南段)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》(附表1-1)赔偿支**房屋损失共计604500元(支**被强拆房屋面积共计403平方米,补偿标准按1500元/平方米计算)。支**在提起本案确认违法之诉时一并提起赔偿之诉。

一审法院观点

一审法院认为,本案系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第三条、第四条之规定,行政赔偿须以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为前提,鉴于支**提起的案涉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一案,一审法院已作出(2020)黔27行初138号行政裁定,驳回支**的起诉,故支**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无事实根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,支**提起本案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,依法应予驳回。为此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裁定驳回支**的起诉。

支**不服一审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,请求:一、撤销一审裁定,将本案依法改判;二、本案一、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: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是和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一并提起的,随本案一并提起的行政行为确违之诉经一审法院审理,作出了(2020)黔27行初138号行政裁定,驳回支**的起诉,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就本案赔偿诉讼同样驳回起诉。因上诉人对(2020)黔27行初138号行政裁定不服,已依法提起上诉,现就本案赔偿诉讼一并上诉,望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。

被上诉人观点

被上诉人惠水县政府在二审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。

案件事实

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,本院予以确认。

法院观点

本院认为,本案系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。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强制拆除房屋一案本院已指令继续审理,故本案亦应一并撤销一审裁定,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案件结果

一、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(2020)黔27行赔初72号行政赔偿裁定;

二、本案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


回到顶部